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陕西航天职工大学(高职、成人)、西安航天技工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消防安全工作,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学校各师生员工都有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学校任何部门员工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
组 长:巨明庆
副组长:张文胜 赵武 李虎
成 员:周尊京 王文斌 李岭 刘京辉 王涛 林岚 张立新 左文忠 李同庆 李兵 孙仲华 李毓非 任军锋 齐立柱 杨勇
第三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校内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办公室设在保卫部,由保卫部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消防设施和器材、疏散指示、应急照明等的配置及其检测维修;保卫干事任学校消防管理人员。
第七条 领导小组组长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各部门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副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组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 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一)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条 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
(三)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五)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六)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我校重点消防部门(室)如下:
(一)学生宿舍、餐厅;
(二)学校网络、计算机房、广播室等传媒部门;
(三) 图书馆、档案馆。
第十二条 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部门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三条 学校任何部门(人员)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学生宿舍、教室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四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领导小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管理及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机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出租房屋应当与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学校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发火灾生时,所处该场所的工作人员有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和迅速扑救初起火灾的义务;领导小组接到报警后,根据火势情况决定适时报火警及启动应急预案,并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十九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消防安全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保卫部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进行每周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学生宿舍还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并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三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部门应当及时向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及期限,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二十四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部门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或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六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教育包括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四)校内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由学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保卫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某部门(部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取消部门(部位)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保处。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