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奋发成才,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4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计划内全日制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省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省财政按比例分担。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四)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
(五)积极进取,奋发向上;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奖资格
(一)因违反校规校纪或受处分(从处分之日起一年以内);
(二)学生思想品德考核该学年未达到良好及以上;
(三)各科考试课平均成绩未达到75分以上且单科成绩未达到70分以上,及考查课成绩未达到70分及以上;
(四)不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
第七条 每年9月1日前,省教育厅下达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
第八条 学校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对特色专业给予一定的倾斜)。
第九条 每年度末,我校按规定编制年度决算报告,并按预算下达渠道和级次报送决算报告。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二条 每年9月30日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填写《陕西航天职工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我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直接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收到省教育厅下达的资金后,由财务处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我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以下附件组成:
附件1:陕西航天职工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附件2:陕西航天职工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